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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林业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州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2号)和《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部门关于林业和草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起草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地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广昌县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草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广昌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

(十七)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调查评估和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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